考績法修正案面面觀 (台灣時報 社論 2010.3.26) 近日考試院對於「公務人員考績法」的修正,要求各公務機關考績被評為丙等的人員必須達到百分之三,而連續三年獲得丙等的公務人員,則必須加以解聘。這個修正條文引起多方議論,迄今仍爭執不休。我們認為,類似如此重大的政策,卻沒有充分的研究支持,乃至於提出的機關無法對酒店兼職政策提出有力的辯護,導致各方混戰不已,已成為我國政策之通病。政府宜記取教訓,未來在提出各種重大政策之前,務必審慎周延,以免混戰連連,導致行政效率低落,延緩國家進步! 其實,一個進步的政府,要求其公務員服務績效,而以訂出劣等比例來嚴加考核的方式當然無可厚非,甚至應該肯定其積極任事才對。然而,我國是一個西裝後進國家,諸多先進國家的作法如何?其績效又如何?這些基本的資訊,在研提此項規劃時,是必要的資訊基礎。此外,國內專家的意見如何?一般公務員的看法如何?如果加上某些配套,公務員接受的程度又是如何?這些值得參考的研究資訊,都是重大政策研擬之前必要的資料。只是,從此事件曝光迄今,考試院並未提出類似的資料,顯個人信貸示其決策並未以此類資訊作為基礎,而只是透過某種機制認定這會是一個「適當」的比例,可以強制獲得淘汰不良公務人員的「效果」,這種決策模式實在有欠周延! 進一步思考,以民間企業的淘汰率往往在百分之五到十之間來相互比較,百分之三的丙等比例不高,而且要連續三年才會被淘汰,這樣的標準一點也不算高。悠遊卡公司董事房屋出租長連勝文甚至認為應該訂百分之二十才行,而他主持的悠遊卡公司也定下了一年兩次評鑑,兩次都拿丙等就要走路的新制!但是,也有前考試委員認為訂下比例會窒礙難行,因為行政院曾經在八個機關試辦過僅要求百分之一的丙等考績制度,就有四個機關打不出來,這種制度還是有可能成為大家輪流拿「丙等」,或成為主管藉此打擊異己的辦公室出租工具﹗ 這種思考並非無理,一項對台北市基層公務員的調查結果顯示,居然有高達百分之八十九的員工反對明訂百分之三的比例,主要就是憂慮新制度淪為上級長官整肅異己的工具。這樣的憂慮在我國應該是合理存在的,特別是在藍綠惡鬥激烈的情況下,難保政治立場不同的長官不會如此。然而,沒有明訂丙等比例,在民意要求績效的情酒店工作況下,有可能提升績效嗎?以目前台灣的官僚文化看來,似乎不太可能,畢竟在鄉愿氣氛濃厚的台灣,沒有人願意作為射出第一槍的「殺手」。 我們的建議是:由提出這項草案的考試院,以及主張行政革新的行政院本身,先試行兩年作為示範,如果有勇氣提案的考試院,以及強調政府行政效率必須革新的行政院本身,都無法做到該修正草買屋案的要求時,那就表示這種革新在台灣不可能成功,不必大力推行到其他部會來「擾官」了。試行兩年的目的,在於給予這項改革一個修正的機會,如果實施一年發現有問題,經過修改後的第二年實施成功,還是可以推廣到所有公務機關,讓這個改革的辦法可以有效提升全國的行政效率。 我們經常看到對岸的各種革命性政策以「試點」的保濕面膜方式先進行實驗,其優點在於如果有缺失時還有機會在推廣到全國之前加以改正,這種模式當然也可以用在台灣。而提出的機關本身,以及要求行政革新的行政院,當然就是最佳的試點。只要兩個機關實施成功,就顯示該項政策的確具有可行性,其他機關自然要加以配合。即使部分機關有其特殊性,只要稍加修改應該就可以適用,沒有人可室內裝潢以悍然拒絕或反對一個已經試驗有成的政策! 最後,我們還是要呼籲政府,別再提出沒有充分資料支持的政策,如果連提案機關本身都有人反對的政策,實在缺乏正當性和說服力,請不要再出現這種案例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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