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廣州市民不滿硬座票與無座票價格相同,依據《合同法》和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狀告廣深鐵路公司。據悉,廣州鐵路運輸法院當場立案,該案定於3月6日開庭審理。
  (詳見本報今日AⅡ11版)
  火車站票和座票在價格上一直沒有任何差別,這仿佛已經成為了天經地義的慣例。然而,站票和座票所體現權利、待遇的差異是顯而易見的,“同價不同權”,這顯然不符合普通民眾的自然正義觀。
  火車票在本質上是鐵路公司和乘客之間的運輸合同,《合同法》上明文規定著“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”;乘客對於鐵路公司是消費者,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更是要求:“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,應當遵循自願、平等、公平、誠實信用的原則。”可見,“同價不同權”更與法律上的公平原則相悖。
  另一方面,鐵路公司支持站票和座票同價的理由卻顯得蒼白無力。1月14日,鐵路總公司副總經理胡亞東表示,“不管是有座還是無座,鐵路公司付出的運力成本是一樣的,目前還沒有考慮無座票票價的改動。”
  這種說法並不符合經濟學原理和市場經濟規律。對於鐵路公司而言,邊際成本遞減,也就意味著每多賣出一張票,平攤到每張票上的運輸成本是逐漸減少的。對於站票更是如此,在不影響運輸安全的前提下,鐵路公司一般通過賣非站票就能收回成本,新增的站票售款,大部分都將成為利潤,如果站票還按照座票票價出售,這就在違背市場規律,牟取暴利。
  也有聲音從操作性角度支持“同價不同權”,認為如果實現站座票不同價,就可能出現一些乘客在運輸淡季的時候,先花半價購買站票,而實際享受全程座票待遇。另外,也可能有乘客先花半價購買了全程站票,而在中途有人下車,就能享受剩餘區間的座票待遇。這種說法有一定道理,如此情況確實對鐵路公司也不公平。
  然而,完全可以通過制度設計來避免這種不公平,如規定只有座票售罄時,才出售站票,並嚴格規定站票比例,既保障安全,又防止投機者。再如,進行分段計價,通過系統將無座乘客和中途下車乘客對接起來,直接體現在票面上,無座乘客待中途乘客下車後,就有權擁有這個座位。同時,無座區間打折計算,有座區間按全價計算。可見,站票和座票不應同價,這在法律理念和技術操作上都並不存在障礙。唯一的障礙恐怕在於鐵路公司長期處於壟斷地位,並沒有用公平、平等的觀念去對待自己的消費者。
  本次廣州市民起訴鐵路公司,憑一己之力,勇於對習以為常的不公平說不,這體現出這位市民剋服了自我私利的責任意識,更體現出將國家主人的責任感、使命感和權利義務觀融為一體的公民意識,值得稱道。我們需要有更多這樣的公民,通過各種合法途徑表達對公平的追求,實現對正義的踐行。  (原標題:晨報論語 站票與座票,同價不同權 □舒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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